Chinese
  1. Home
  2. 品牌利用申请
  3. 创建产品品牌时的申请

创建产品品牌时的申请

1.封面

1-1)使用规定的封面应包含如下项目。

  • 版(版本)
  • 制定日期
  • 发行单位
  • 盖章栏(使用规定制定部门、品牌管理委员会、受理NO.)

使用规定在品牌管理委员会盖章后正式生效。

※ 修订使用规定时,应与品牌管理委员会协商,经其批准和盖章后再发行。

2.关于产品品牌

2-1)品牌理念

明确针对商品或服务的品牌理念。

2-2)品牌的定义

定义品牌可以授予到什么商品或服务中。

2-3)品牌的使用地区

商标法是各国的独立制度,因此,针对每个国家进行商标调查,记载可以使用的地区。

2-4) 标示“®”的国家

注册商标(商标权)在各个国家独立存在,因此,在标示表示注册商标的“®”时,应确认各个国家的商标注册情况后,指定标示“®”的地区。 ※ 请针对各个国家分别规定是否标示“®”。

3.产品品牌的标示规定

3-1)与品牌标识相关的“®”标示

品牌标识是指图案、装饰化的字符、徽章标识或将其组合而成的标志。
品牌标识是象征品牌的标志,因此,请使用统一的标识设计。

请规定如下项目。

a.“®”标示

注册商标原则上请使用“®”标示。
如果品牌标识是注册商标,原则上请标示“®”。如果品牌标识是注册商标,但不标示“®”时,包括研讨标示“TM”的内容在内,请事先与品牌管理委员会协商。 ※“®”只能标示在已完成商标注册的品牌上。

b.空白区域的规定

空白区域是指将品牌标识与其他信息区分,始终保持独立性,进行明确标示所需的空白区域。
隔离区域建议采用0.5H的值,但并不限于此,请根据不同品牌,规定可以有效保证其独立性的空间。

c.最小允许使用尺寸

可正确表现品牌标识形状的最小尺寸“mm”及“pixel”来规定。如小于最小允许使用尺寸,请使用文本(参见其他页面)。
其中,由于品牌标识尺寸的原因,无法清晰标示“®”时,可省略“®”。

d.可使用的颜色

请指定品牌标识可使用的颜色。
颜色通过印刷色(套印色)、印刷色(专色)、画面显示色表示色(RGB)等进行规定。
为保护品牌形象,原则上禁止使用除可使用颜色外的颜色。

e.背景

为确保品牌标识的辨识性,如果无法充分保证品牌标识与背景的对比度,原则上禁止使用。

f.禁止例

品牌标识是象征品牌的标志,因此,需要按照统一的标识设计使用。
规定禁止对品牌标识做变形等的内容。

此外,单独、具体地记载可以预料的禁止示例。

3-2)用文本(标准字符)表述品牌时

用文本(标准字符)表述品牌时,请规定如下项目。

a.字符的构成

  1. 规定用文本表述品牌的示例。
  2. 对字符采用半角或者全角做出规定。
  3. 如果字符是英文字母,请规定大写和小写的区分。

b.“®”标示的使用

文本(标准字符)为注册商标时,规定原则上在品牌(文本)末尾的右上角标示“®”的内容。
如果是注册商标但不标示“®”时,包括研讨标示“TM”的内容在内,请事先与品牌管理委员会协商。
由于文本尺寸的原因,无法清晰标示“®”时,可以省略“®”。

c.其他

  1. 将品牌(文本)与其他名称组合时,应规定在词汇之间设置半角或全角空格的内容。
  2. 规定禁止对品牌(文本)进行变形等的内容。

4.关于品牌的权利人表述

使用品牌标识时,原则上在使用对象的适当位置表述权利人。
其中,因受到使用对象的空间限制而无法表述权利人时,则可以省略。
请不要在表述权利人的文章中的品牌上标示“®”(“TM”)。

5.使用规定的版本和修订记录

设置使用规定的修订记录,记载该版本号及制作日期。
修订时,请记载新的版本号、修订内容和制作日期。

6.使用规定的咨询方式

关于使用规定的咨询方式,请记载公司名称、部门名称、外线和内线电话、邮箱地址等项目。
对外公开时,请只记载可公开的信息。

7.使用规定的发放单位(与使用规定分开制作)

  1. 请与使用规定分开,另行制作分发单位一览(对外保密)。其中,在一览中应记载分发单位和分发日期。
  2. 新增分发单位时,应新增分发单位和分发日期。
  3. 如果设置了品牌的使用期限,则记载相关内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