品牌利用申请
创建产品品牌时的申请
1.封面
1-1)使用规定的封面应包含如下项目。
- 版(版本)
- 制定日期
- 发行单位
- 盖章栏(使用规定制定部门、品牌管理委员会、受理NO.)
使用规定在品牌管理委员会盖章后正式生效。
※ 修订使用规定时,应与品牌管理委员会协商,经其批准和盖章后再发行。
2.关于产品品牌
2-1)品牌理念
明确针对商品或服务的品牌理念。
2-2)品牌的定义
定义品牌可以授予到什么商品或服务中。
2-3)品牌的使用地区
商标法是各国的独立制度,因此,针对每个国家进行商标调查,记载可以使用的地区。
2-4) 标示“®”的国家
注册商标(商标权)在各个国家独立存在,因此,在标示表示注册商标的“®”时,应确认各个国家的商标注册情况后,指定标示“®”的地区。 ※ 请针对各个国家分别规定是否标示“®”。
3.产品品牌的标示规定
3-1)与品牌标识相关的“®”标示
品牌标识是指图案、装饰化的字符、徽章标识或将其组合而成的标志。
品牌标识是象征品牌的标志,因此,请使用统一的标识设计。
请规定如下项目。
a.“®”标示
注册商标原则上请使用“®”标示。
如果品牌标识是注册商标,原则上请标示“®”。如果品牌标识是注册商标,但不标示“®”时,包括研讨标示“TM”的内容在内,请事先与品牌管理委员会协商。
※“®”只能标示在已完成商标注册的品牌上。
b.空白区域的规定
空白区域是指将品牌标识与其他信息区分,始终保持独立性,进行明确标示所需的空白区域。
隔离区域建议采用0.5H的值,但并不限于此,请根据不同品牌,规定可以有效保证其独立性的空间。
c.最小允许使用尺寸
可正确表现品牌标识形状的最小尺寸“mm”及“pixel”来规定。如小于最小允许使用尺寸,请使用文本(参见其他页面)。
其中,由于品牌标识尺寸的原因,无法清晰标示“®”时,可省略“®”。
d.可使用的颜色
请指定品牌标识可使用的颜色。
颜色通过印刷色(套印色)、印刷色(专色)、画面显示色表示色(RGB)等进行规定。
为保护品牌形象,原则上禁止使用除可使用颜色外的颜色。
e.背景
为确保品牌标识的辨识性,如果无法充分保证品牌标识与背景的对比度,原则上禁止使用。
f.禁止例
品牌标识是象征品牌的标志,因此,需要按照统一的标识设计使用。
规定禁止对品牌标识做变形等的内容。
此外,单独、具体地记载可以预料的禁止示例。
3-2)用文本(标准字符)表述品牌时
用文本(标准字符)表述品牌时,请规定如下项目。
a.字符的构成
- 规定用文本表述品牌的示例。
- 对字符采用半角或者全角做出规定。
- 如果字符是英文字母,请规定大写和小写的区分。
b.“®”标示的使用
文本(标准字符)为注册商标时,规定原则上在品牌(文本)末尾的右上角标示“®”的内容。
如果是注册商标但不标示“®”时,包括研讨标示“TM”的内容在内,请事先与品牌管理委员会协商。
由于文本尺寸的原因,无法清晰标示“®”时,可以省略“®”。
c.其他
- 将品牌(文本)与其他名称组合时,应规定在词汇之间设置半角或全角空格的内容。
- 规定禁止对品牌(文本)进行变形等的内容。
4.关于品牌的权利人表述
使用品牌标识时,原则上在使用对象的适当位置表述权利人。
其中,因受到使用对象的空间限制而无法表述权利人时,则可以省略。
请不要在表述权利人的文章中的品牌上标示“®”(“TM”)。
5.使用规定的版本和修订记录
设置使用规定的修订记录,记载该版本号及制作日期。
修订时,请记载新的版本号、修订内容和制作日期。
6.使用规定的咨询方式
关于使用规定的咨询方式,请记载公司名称、部门名称、外线和内线电话、邮箱地址等项目。
对外公开时,请只记载可公开的信息。
7.使用规定的发放单位(与使用规定分开制作)
- 请与使用规定分开,另行制作分发单位一览(对外保密)。其中,在一览中应记载分发单位和分发日期。
- 新增分发单位时,应新增分发单位和分发日期。
- 如果设置了品牌的使用期限,则记载相关内容。